4.2 有人停留场所


4.2.1 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应慎重选用气体灭火剂,必须保证现场人员的呼吸安全,应确保在场人员在30s之内撤离现场,并应设置30s延迟喷射气体灭火剂的延时装置。
4.2.2 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气体灭火剂的设计灭火浓度应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要求的前提下取小于或等于其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值,必要时可取大于其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值,但不得大于其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值。
4.2.3 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不得大于24%(体积分数),并应保证在喷入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之后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不低于16%(体积分数)。
4.2.4 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当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超过其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值时,应控制在场人员接触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的时间,不得大于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
4.2.5 在经常有人停留或短暂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当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小于43%(体积分数,相当于12%的氧气浓度)时,现场人员与之接触时间不得大于5min;当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为43%~52%(体积分数,相当于12%~10%的氧气浓度)时,现场人员与之接触时间不得大于3min;当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为52%~62%(体积分数,相当于10%~8%的氧气浓度)时,现场人员与之接触时间不得大于30s,且在30s之内必须撤离。
4.2.6 IG-541、IG-100、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可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
4.2.7 IG-541、IG-100、IG-55、IG-01、七氟丙烷、三氟甲烷、六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
4.2.8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
 
条文说明

4.2.8 经修订后于2010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就是因为曾经发生过人员中毒事故,才在第1.0.5A这一条中明确强调:“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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